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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2015-057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1.00元;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9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2日

      ● 除息日:2015年11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中期。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 1,917,483,2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917,483,289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待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90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QFII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00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0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2日

      2、除息日:2015年11月13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11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11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苗雨 刘婷

      联系电话:0451-5187007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