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5—95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5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15:00至2015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少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8人,代表股份113,95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36.65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94,757,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4801%;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9,193,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738%。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20,548,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6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5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9,193,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73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13,68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4%;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6%;弃权1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7%;弃权1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两名关联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合计持有93,402,904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对其中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9%;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发行数量
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3%;弃权1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3%;弃权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
表决结果:通过
(3)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3%;弃权1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43%;弃权1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7%;弃权1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67%;弃权1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2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两名关联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合计持有93,402,904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13,68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4%;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5%;弃权1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9%;弃权1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9%;弃权1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9%;弃权1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两名关联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合计持有93,402,904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与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9%;弃权1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9%;弃权1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两名关联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合计持有93,402,904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13,68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4%;反对9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94%;弃权1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96%。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同意113,68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4%;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8%;弃权15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7%;弃权1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挂牌转让部分所持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113,68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4%;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0%;弃权1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85,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1%;反对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82%;弃权1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再强、何亮亮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