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15-065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建设工程施工款及利息、垫资利息、律师代理费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四环药业空港基地办公楼工程款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利息及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因《付款协议》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天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5,928,48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9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4日,顺义法院天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天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后的诉求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31,528,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三)判令被告二对(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三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延长15天答辩期的请求,庭审法官同意其请求,当庭宣布下次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天源公司《付款协议》纠纷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公司收回该项建设工程施工款等款项、利息及费用,则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二)《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