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5-068
公司债代码:122223 公司债简称:12电气01
公司债代码:122224 公司债简称:12电气0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项目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15年11月4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书,仲裁中心就2007年8月公司与PT Merak Energi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公司”)于印度尼西亚签订一电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产生合同纠纷(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项目仲裁结果公告》)做出了第二份部分定量仲裁裁决:
1、印尼公司有权依照普通法主张损害赔偿;公司应向印尼公司支付66,996,027.31美元及9,045,230,384印尼盾(1印尼盾折合约0.000472元人民币);
2、对印尼公司提出的下述反索赔:即额外财务成本、向PT Sulfindo Adiusaha公司支付的损害赔偿、利润损失及由于合同与替代合同之间的效率差异导致的额外燃料成本等不予支持;
3、对公司就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及
4、利息、律师费用、其它成本以及仲裁费用将待收到书面申请后由仲裁庭考虑。
同时,公司发现第二份部分仲裁裁决中存在一些错误,公司已通过律师向仲裁庭提出,预计可能减少公司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例如上述66,996,027.31美元的支付金额应该包括已由印尼公司提取的公司于相关合同下提供的履约保函13,500,000美元)。上述情况已获得仲裁庭关注。
上述工程合同是公司开拓国际市场初期的项目,鉴于公司在以往年度已对该工程合同累计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上述仲裁裁决的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结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