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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5-042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周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15:00至2015年11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晓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人,共拥有股份数183,076,72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54%。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7,636,0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440,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继续为德国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183,058,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2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3%;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唐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