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编号:2015-070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256,4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11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及股东变动情况
1、2015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22号《关于核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发行126,295,812股股份、向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发行122,081,851股股份、向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天陆”)发行21,042,461股股份、向李晓蕊发行4,213,96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2014年10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确认手续。本次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10月16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2734,085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东承诺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做出如下承诺:"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共同承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设计”)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900万元、29,800万元、39,200万元。弘高设计于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1)弘高设计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东光微电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2)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否则,承诺期内不得改变弘高设计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3)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准。1、如弘高设计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其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向东光微电支付补偿。2、当期应补偿金额中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内部按照股权交割日前各自持有的弘高设计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弘高设计出资额的持股比例分担本条约定的补偿金额,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就其应承担的补偿事宜互负连带责任;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3、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微电”)在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4、东光微电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各方同意,东光微电和弘高设计应在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5、在承诺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东光微电聘请各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对东光微电另行补偿。补偿时,先以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弘高慧目、弘高中太以现金补偿。因置入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补偿时,先以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弘高慧目、弘高中太以现金补偿。因置入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6、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承诺:如弘高慧目、弘高中太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应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将其当期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东光微电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申请,东光微电以总价1.00元的价格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定向回购并注销当期应补偿的股份。东光微电应为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办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划转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7、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计算结果如出现小数的,应舍去取整。
2、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中太做出如下承诺:在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自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
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做出如下承诺:在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公司自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
4、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李晓蕊做出如下承诺:李晓蕊承诺在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本人自本次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
5、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重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本公司自本次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
6、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及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夫妇做出如下承诺: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次东光微电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光微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东光微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东光微电的方式,或者采取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光微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7、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及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夫妇作出如下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出具了《关于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遵循五分开原则的承诺,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及领薪。(3)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2、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3、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6)保证上市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4、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在本公司/本人为东光微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东光微电造成经济损失,承诺方将向东光微电进行赔偿。
8、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以及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夫妇均已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弘高设计资金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向弘高设计借款或占用弘高设计的资金。”。
9、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夫妇做出如下承诺:"何宁夫妇承诺:“对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员工社会保险费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如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造成补缴、罚款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所引起的损失),本人承诺共同、无条件承担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追偿,保证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及弘高中太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夫妇做出如下承诺:“何宁夫妇承诺:“对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员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如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造成补缴、罚款或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所引起的损失),本人承诺共同、无条件承担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不向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追偿,保证弘高设计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1、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夫妇承诺:“本人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经济损失的诉讼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认时将损失额无条件全额补偿给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12、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何宁;甄建涛承诺:为了减少并规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宁夫妇、控股股东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在本次东光微电”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弘高慧目、弘高中太、龙天陆、李晓蕊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东光微电的关联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东光微电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东光微电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东光微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弘高慧目、弘高中太实际控制人何宁、甄建涛承诺:“重组完成前,上市公司将沿用现有的利润分配程序及分配政策,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修订分红政策。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潜在实际控制人,承诺重组完成后,将只对较原来分红政策更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分红政策投赞成票。”
承诺所述“东光微电”为本公司更名前的简称,更名前公司全称为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龙天陆及自然人李晓蕊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
2、本次解禁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5,256,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持有人2名,共计2个证券账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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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股票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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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公司的相关文件,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李晓蕊均履行了其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中所作出的承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09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5-072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5:00至2015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六层。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6-2018年)〉的议案》;
10、《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向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过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
三、会议出席人员
1、截止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5日(星期四)9:00—11:30、13:3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应在2015年11月5日(星期四)16:00前传真至公司证券部。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504 投票简称:弘高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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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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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交易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免费申领)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cai@cninfo.com.cn
业务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
4、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网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六、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票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七、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王慧龙、高宇
联系电话:010-57963201
联系传真:010-57963201
2、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
3、《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09日
附件一:
股东参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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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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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打“√”,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三个选项下都不打“√”视为弃权。若无明确指示,代理人可自行投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