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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5-05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5 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09日下午13:30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0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11月08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11月0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0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吉林省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4,874,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936,000,000股的28.2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4,589,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936,000,000股的28.26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936,000,000股的0.03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74,9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936,000,000股的0.3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89,2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936,000,000股的0.33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936,000,000股的0.0305%。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的主要条款的议案》

      (2.1)发行种类及规模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发行时间及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3)发行期限及品种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4)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5)发行成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6)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68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0%;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066%;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陈怀宇、赵文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签字确认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