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639、900911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金桥B股 公告编号:临2015-044
债券代码:122338 债券简称:13金桥债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17日
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发行的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金桥债
3、债券代码:12233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8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第5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0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2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6、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如投资者在第5年末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计至2019年11月16日),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个计息年度末付息一次,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为一个计息年度,依此类推。
10、付息日期: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2015年起每年1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并且不另计利息)。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
2、利率:年利率5.00%
3、每手“13金桥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6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金桥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对于持有“13金桥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上海税务部门缴纳。
请QFII等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金桥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
邮政编码:201206
收件人:计划财务部 颜健
联系电话:021-50308711
传真号码:021-5030808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所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因取得债券利息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联系人:严少云
联系电话:021-50307702
传 真:021-5030153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项目主办人:汤翔、孙逸然
项目协办人:陈是来
项目经办人:温治、章宇轩、王蓓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75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表:“13金桥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338,债券简称:13金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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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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