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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9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达新材料”)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雨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令舜天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原告界达新材料票据金额 27,60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舜天船舶承担。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6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29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雨花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界达新材料的诉讼请求,并由界达新材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9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6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首创”)等的居间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2日,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告一: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厚圣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阳光半岛

      被告二:翟厚圣,男,1962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团坝行政村下团坝自然村14—1号

      被告三:陶明珠,女,1969年7月2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红杨镇团坝行政村下团坝自然村14—1号

      被告四: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酒店”)

      法定代表人:翟佳佳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芜湖首创支付发展公司中介服务费1,737,750元;

      (2)请求判令芜湖首创支付发展公司中介服务费的违约金(①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59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②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9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判令芜湖首创支付因未还清本金应当向发展公司支付的额外中介服务费;

      (4)判令翟厚圣、陶明珠、半岛酒店对芜湖首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16日,经发展公司的居间介绍,芜湖首创、翟厚圣、陶明珠和半岛酒店与出借人张立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合计8,500万元。同日,发展公司与芜湖首创、翟厚圣、陶明珠和半岛酒店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以及《关于中介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芜湖首创除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借款时间向贷款人张立新支付利息外,另按借款金额3%的标准分12个月向发展公司平均支付中介服务费,若芜湖首创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按中介费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如果芜湖首创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张立新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芜湖首创应向发展公司支付额外中介服务费用。同时,翟厚圣、陶明珠和半岛酒店向发展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承诺自愿为芜湖首创与发展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及《关于中介服务费的补充协议》下芜湖首创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发展公司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从出具本担保书之日起至所有中介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2013年9月,出借人张立新将全部借款本金8,500万元支付给芜湖首创,但芜湖首创在支付了812,250元中介服务费后,便拒绝支付剩余中介服务费,且未按约定向出借人张立新还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经发展公司多次催要服务中介费、违约金及额外中介服务费,均未果。为此,发展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