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4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5幢4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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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15人,代表股份127,5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9人,代表股份1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24人,代表股份127,59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5%。
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张守鑫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帆影律师、仲丽慧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董事邓骏达、庄燕群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虞迪锋、邓铭庭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焱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守鑫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刘志良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子公司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引进投资者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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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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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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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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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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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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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议案名称:《本次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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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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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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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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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议案名称:《股票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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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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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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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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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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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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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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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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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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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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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有关逐项表决议案的说明:议案第4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十项子议案已全部通过。
2、 有关特别决议通过议案说明:以上第3项、第4项及其子议案、第5项、第6项、第9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并以全部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张帆影律师、仲丽慧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帆影律师、仲丽慧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45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国信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信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201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授权决定聘请东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保荐协议》。东兴证券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东兴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魏赛先生、郑志强先生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更换为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承接,国信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东兴证券委派魏赛先生、郑志强先生负责具体督导工作。魏赛先生、郑志强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
1、魏赛先生: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八年投行工作经验。主持和参与了兴森科技、青青稞酒、王子新材首发;东方海洋、云铝股份、青松建化、兴蓉环境等再融资;蓝星清洗重大重组及多家企业改制、重组与私募,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
2、郑志强先生: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十八年投行工作经验。主持和参与了锦化氯碱(现方大化工)、扬子石化、亚星化学、赣锋锂业、长青集团的首发;华兰生物、海特高新、龙星化工、长青集团的再融资;浪莎股份重大重组借壳及多家企业改制、重组与私募,具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