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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份额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起对旗下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信诚新选”)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B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B类份额

      自2015年11月16日起,本基金增加B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B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信诚新选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402。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

      注: 6个月指180天;

      (二)信诚新选B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2030。

      1、本基金B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B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B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及电子直销平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B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2、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B 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B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三)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在《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中增加“3、B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合同原文:

      (1)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将“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将“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3、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八)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4日

      关于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份额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起对旗下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信诚新鑫”)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B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B类份额

      自2015年11月16日起,本基金增加B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B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信诚新鑫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494。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

      注: 6个月指180天;

      本基金A类份额延续适用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信诚新鑫B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2047。

      1、本基金B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B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B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及电子直销平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B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B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2、B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B 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自募集之日起,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B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三)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在《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中增加“3、B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合同原文:

      (1)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将“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将“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3、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八)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