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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2015-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5-097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13日,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集团”)的通知,鉴于现阶段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日趋向好,股票市场逐步企稳,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于2015年7月9日做出的关于增持天齐锂业股票的增持计划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及其具体内容

      1、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 。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时间

      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

      3、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自2015年7月10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不超过510万股。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张静女士通过金中投增持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中投2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自筹资金先后三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9,1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72%。具体情况如下:

      ■

      注:“金中投2号”系为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单独设立,张静女士为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唯一委托人。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增持人的通知,鉴于本次增持目的已实现,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增持人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公司总股本为258,760,000股,张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0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天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3,7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2%;天齐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7,02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6%。

      由于公司在增持期间实施完成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总股本由258,760,000股增加至261,469,000股。本次增持后,张静女士直接持有和通过金中投2号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3,4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天齐集团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3,71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4%;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7,21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0%。

      四、增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1、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承诺事项

      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承诺,在增持完成日2015年9月15日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