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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报拉响 P2P火苗开始向财险蔓延
    2015-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黄蕾 ○编辑 枫林

      第三方理财机构非法营销之手已然伸向财险领域。国内多家财险公司先后在排查中发现,有不法第三方理财机构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冒用财险公司总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营销活动。这些第三方理财机构借着眼下“P2P+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合作模式的火热,上演了一出“以假乱真”的戏码,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记者 黄蕾 ○编辑 枫林

      

      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形形色色的“社区理财公司”、“社区财富管理公司”涌现于繁华都市的大街小巷,数量之多、密集程度堪比街边便利超市。他们的获客方式简单又直接,一张张标榜着10%以上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宣传单,散发在周边社区的居民手中。如此高收益下,难免动心。

      在保险行业内部,习惯性将这些新冒出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统称为“P2P”,唯恐避之而无不及。这一切都归因于:若干P2P公司假借寿险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营销活动,而造成的恶劣影响。记者近期再度调查发现,近来P2P“火苗”更有向财险公司蔓延的迹象。除难以道清言明的纠纷后患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声誉及正常经营。

      P2P非法营销之手伸向财险公司

      随着保监部门近一年来的摸底调查和风险提示,第三方理财机构招募原寿险公司营销员套取保单资金的违规现象被曝光示众,并逐步被业内人士及保险消费者所警惕。

      尽管各方均不遗余力,但P2P火苗依旧屡禁不止。记者在最近调查中了解到,国内多家财险公司先后在排查中发现,有不法第三方理财机构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冒用财险公司总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营销活动。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记者发现,上述假借财险公司非法营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类。

      一类是,有自称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平台,以“与财险公司联合主办”的名义,对外售卖一年期的“返还本金加利息加意外保险理财壹号”。这个产品冒用了这家财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保险条款,并在团体意外保险条款的基础上虚构了满期生存金等收益。

      但事实上,这家财险公司与该资产管理公司未有实质性合作。经这家财险公司核查发现,该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曾向财险公司询问过购买该团体意外险的条件和方案,并获得了产品条款等资料。由此心生骗术。

      另一类是,某财富公司在与投资人签署理财协议的过程中,称其子公司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与某财险总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出资客户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可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等。该协议盖有这家财险总公司公章。在该财富公司网站上,也将该财险公司列为合作机构。

      但经这家财险公司核查,发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上加盖的其总公司公章系伪造,这家财险总公司未与该财富公司或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建立过战略合作关系。

      从上述违规手段来看,这些第三方理财机构对于保险业的动态相当熟稔。借着眼下“P2P+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合作模式的火热,便上演了一出“以假乱真”的戏码,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业内人士指出,与第三方理财机构招募原寿险公司营销员、采用非法手段套取处于正常期的保单资金有一点不同,财险公司目前尚未出现营销人员和客户大规模流失的现象。但影响程度一样不容忽视,除了会引起一些投资者的误会引发纠纷后患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险公司以及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

      自卫与反击时不我待

      近年来,全国各类第三方理财机构激增至两千多家,但相关风险却频频被揭,投资者遭遇投诉无门的尴尬境遇。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第三方理财市场的监管真空。不少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未经登记和风险评估,仅靠夸大投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但事实上,此类第三方理财机构基本上未获得金融企业经营牌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对外发行理财产品,更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

      在不少已被曝光的案件中,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人员私售“飞单”现象屡见不鲜,但由于都是个人违规违法行为,第三方理财机构又不属于这两大监管部门所管辖,因此监管部门也只能通过发布提醒公告的形式,对投资者予以警示。

      不过,随着第三方理财机构违规现象蔓延至保险业,保监会一年前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并在最近对上述通知做了进一步修改,旨在防止风险交叉传递,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这意味着,保监会对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销售进入严控期。与此同时,整个保险行业也开始了自卫与反击。以前述提及的“被合作”的这些财险公司为例,他们并没有坐以待毙,已经开始行动。

      目前,他们采取的举措包括:一方面向工商部门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并通过法律等手段正当维护公司权益,避免对其品牌声誉进一步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外部调查取证与内部排查并举,以评估潜在风险,并加强对公司员工尤其是销售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树立“风险防范、人人有责”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此外,采取“抱团取暖”策略,联合其他保险公司一起研究对策,防范第三方理财机构非法经营风险向整个保险行业传导。

      其实,在第三方理财机构尚未明确监管主体之前,消费者也应该“火眼金睛”,进行自卫。在此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切勿轻信高收益,在购买产品前做足功课。例如在不少案例中,如果投资者去网上仔细核查一下这家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背景,或是前往他们所谓的合作保险公司进行咨询,相信很多第三方理财销售人员在推销产品时的谎话,便会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