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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业“国字号”规范出炉
    2015-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朱方舟 ○编辑 孙放

      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业“国字号”规范出炉

      ⊙记者 朱方舟 ○编辑 孙放

      

      网购时代的来临,带动国内快递行业迈入黄金时代。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为加强监管,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11月16日发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

      快递业一端联结生产,一端联结消费,是推动传统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性产业,也是电子商务的支撑与保障产业。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业务量七年间增长了6.7倍,年均增长率高达40.4%。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

      在行业高速成长的背后,快递基础设施薄弱、快递车辆通行难、快件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隐患、快递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涌现,颁布一个维护行业市场秩序的快递业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为优化行业外部发展环境,促进快递业发展,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电子商务、交通运输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同时制定相关设备设施通用标准,引导和推动行业之间标准对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此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

      在社会广泛关注的用户信息安全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指出,快递企业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快递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和用户安全责任,意见稿也从用户和快递企业两方面对快件安全做出规定。用户方面,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快递企业方面,要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细化了收寄规则,明确了投递规则并规定了快件损失赔偿规则。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基于快递行业的实际和特点,紧抓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将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释放制度红利;在制度上明确和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保障公共安全和行业安全;在保障发展的基础上规范快递秩序,发挥法律责任机制对规范行业秩序的作用;此外,完善快递服务规则,使企业、用户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