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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股票代码: 600619(A股) 900910(B股) 编号:临2015-051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32号)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215,1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2,999,993.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1,199,993.1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5)第1545号)。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杭州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富生”)补充流动资金及其子公司四川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生”)的在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杭州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杭州富生、四川富生及其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富生(或四川富生)

      乙方: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艾华、潘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在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