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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2015-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79 证券简称:会稽山 编号:2015-051

      上市公司名称: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会稽山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5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六号办公楼10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415

      邮编:518040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系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会稽山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6.0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六号办公楼1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恒日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炜)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6000245935

      组织机构代码:30891884-6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2014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止

      税务登记证号码:开地税登字330206308918846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41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结构如下:

      ■

      注:上表中认缴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恒日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恒日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周炜

      职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44030319771028****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将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7,500,000股。其中,宁波信达风盛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0,000,000股股票,本次认购完成后,宁波信达风盛将持有公司6.03%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目的是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月内增持会稽山股票的计划。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7,500,000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97,500,000股。

      本次发行前宁波信达风盛未持有会稽山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宁波信达风盛持有公司30,000,000股股份,占会稽山总股本的6.03%。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认购人(甲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乙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6月11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等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乙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13.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甲方以现金认购30,000,000股。

      乙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进行发行后,甲方应按乙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乙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乙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锁定期安排

      甲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2、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五)违约责任及保证金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甲方认购款金额的10%作为认购保证金(以下简称“甲方认购保证金”)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如发生逾期,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者选择按照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相关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自其违反协议事实发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认购价款10%的违约金。

      6、若乙方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认购保证金返还甲方;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完成申报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文件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认购保证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按时返还甲方认购保证金,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未返还甲方认购保证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信达风盛营业执照

      2、宁波信达风盛合伙人名单

      3、《关于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4、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宁波信达风盛,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六号办公楼10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周炜

      2015年11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 周炜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