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68版)
5)期限结构和收益风险特征符合对市场预期的债券;
6)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债券。
(6)充分利用可转债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相比于普通债券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将成为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管理人将利用股票研究的手段对发债公司的基本素质进行考察,并综合比较其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从而选择具有优质基本面、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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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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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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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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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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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4年7月29日,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证科技股份,股票代码:600446)发布《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9),公告指出2014年4月,公司在内部自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于2008-2013年度存在部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从而立即开展全面详细的自查,并于2014年4月30日及时向上交所做出了汇报。2014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问题的口头警告。金证科技股份对此进行了整改。
2014年7月2日,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300086)发布《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0),公告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39.83元;2、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964.00元和,307,90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金证科技、康芝药业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该股票经过研究推荐、审批后进入公司股票备选库,由研究员跟踪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研究判断、按照相关投资决策流程投资了该股票。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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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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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4月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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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4月8日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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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4月8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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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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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暂时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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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元
(5)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5年5月20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的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进行更新。
(二)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对“主要人员情况”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四)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对基金相关服务机构进行了更新。
(五)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更新。“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的数据。
(六)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更新为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的数据。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