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69版)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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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华福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度报告,所载数据自合同生效日2014 年 8 月 27 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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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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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3.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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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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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如有超过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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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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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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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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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实际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2007年7月1日前按直线法,2007年7月1日起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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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福货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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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福货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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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比较基准=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7%。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27%,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管理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17%,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管理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0.2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3月26日刊登的《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部分
增加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基金管理人”部分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概况;
2、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3、更新了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部分
1、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2、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3、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四、“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1、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概况;
2、更新了登记机构概况;
3、更新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概况。
五、“基金的投资”部分
更新了“(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数据内容取自本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基金的业绩”部分
更新了此部分内容,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
更新了托管协议当事人的概况。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