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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公告编号:2015-097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451,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9%;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294,5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6%;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四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33,440,0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1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反对票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收购红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33,440,0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1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反对票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子公司股权质押申请银行并购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33,441,1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反对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保函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33,440,0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1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票17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反对票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四项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10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蔡厚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