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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93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利祥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技术中心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92,638,3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93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92,617,4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9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241,1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2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220,2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629,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9%;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629,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9%;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629,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9%;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629,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3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9%;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劳正中、余飞涛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