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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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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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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5-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0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张邦辉、吴天星、陈能兴、张雷、胡来根、田萍、程国浩、王韦、陆裕肖以及傅衍等10名自然人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亿元,该等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收购艾格菲实业100%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对象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任何转让,在此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1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邦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17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789,94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艾格菲实业100%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4525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5,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170.00万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30.00万元。

      二、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已与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南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天邦股份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01310438000000363,该专户仅用于天邦股份收购艾格菲实业100%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天邦股份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天邦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天邦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天邦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天邦股份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天邦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天邦股份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澎、孔令瑞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天邦股份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天邦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天邦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天邦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天邦股份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天邦股份、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邦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