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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事项的公告
    2015-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0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就与珍宝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航运”或“船东”)合作建造的2艘64000吨散货船(船体号: SAM14019B、SAM14020B)项下争议指定仲裁员。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所在地:英国伦敦

      公司通知船东指定仲裁员的时间:2015年11月24日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船东是否有权取消上述2艘64000吨散货船合同;

      2、请求裁决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船东预付款,从而船东是否有权向银行索赔预付款;

      3、其它相关争议。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代理人:林江、王亚男

      代理人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大道1525-1539号中国石化大厦东楼11 楼 被申请人:珍宝航运有限公司(Precious Shipping Public Co., Ltd.)

      董事:希拉·维普查尼

      注册地址:泰国曼谷 (7th Floor, Cathay House, 8 North Sathorn Road, Silom, Bangrak, Bangkok 10500 Thailand) 三、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珍宝航运陆续签订了共计14艘 64000 吨散货船的合同。其中有2艘船舶(船体号: SAM14019B、SAM14020B)逾合同弃船期未交付,珍宝航运于2015年11月16日向公司发来了取消该2艘船舶合同的通知。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96)。

      上述2艘64000吨散货船项下,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分别向珍宝航运开立了四期预付款保函,保函项下收款共计2,232万美元。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银行的通知,珍宝航运已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目前,公司对向船东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有异议,故提起仲裁。

      四、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4日通知对方指定仲裁员,就上述2艘64000吨船舶提起仲裁,并明确仲裁请求。若出现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事项尚在仲裁进程中,故本次公告所述的仲裁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0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票据承兑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票款6,3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票款及截止2015年6月26日的利息63,481,950元,以及2015年6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4,605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5年8月26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审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述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91)。

      二、执行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公司银行存款6,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截至本公告日,张家港农商行已依据上述裁定从公司多家银行账户中共执行金额约2,373.28万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通执字第03095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