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1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信股份”)于2015年11月26日接到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的通知,杨志茂先生与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烜卓发展”)于2015年11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志茂先生将所持有的博信股份3,24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9%)转让给烜卓发展。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杨志茂
受让方: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74713K
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烜卓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石志敏)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杨志茂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3,240万股股份转让给烜卓发展,转让价格按每股人民币18元计,转让价款共为人民币伍亿捌仟叁佰贰拾万元(¥58,320万元)。
2、杨志茂先生曾于2015年7月作出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将以自身名义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博信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博信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博信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交易双方约定:杨志茂先生的前述承诺义务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烜卓发展承继履行。
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杨志茂先生持有公司3,24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9%,其配偶朱凤廉女士持有公司3,0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0%,杨志茂夫妇合计持有公司6,3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39%,杨志茂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烜卓发展将持有博信公司3,24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朱凤廉女士持有博信公司3,0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杨志茂先生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并将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杨志茂先生和烜卓发展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分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本公告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博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2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前海烜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前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章第一项和第二项作出更正如下:
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章第一项原文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尝试对其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能。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现更正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五章第二项原文为: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尝试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更正为: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特此公告。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