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98证券简称:东兴证券公告编号:2015-06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8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58.09%股份的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2015年11月2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11月24日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陈景耀先生和徐勇力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已于2015年11月19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东方资产提议印建民先生、秦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要求尽快取得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印建民先生、秦斌先生的简历请见公司同日公告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议案1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和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印建民先生、秦斌先生(以下合称“被提名人”)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东方资产作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印建民先生、秦斌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本提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印建民先生、秦斌先生将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且其取得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之日(以孰晚为准)履行董事职务。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累积投票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11月2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2月8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十一层会议中心东华厅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3、4、5、6、7、8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9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分别详见2015年11月18日和2015年8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2、3、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5、6、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
报备文件:
(一)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二)独立董事意见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二: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为10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改选,应选董事2名,董事候选人有2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5.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200票为限,对议案5.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2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