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0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5年11月23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5年11月26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均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内控审计机构的要求,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0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5年11月23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于2015年11月26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6名,实际参会监事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7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49.25%股份的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2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11月2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2月7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7日
至2015年12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中,议案1、议案2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披露时间为2015年11月21日;议案3至11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披露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议案12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披露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及通过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注:议案12为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同意提出,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审议。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