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1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公司立即偿付江苏银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和利息61万元等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和2015年6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5)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3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12月26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舜天船舶在江苏银行的到期贷款6000万元,还款期限调整为自签署调解协议后两年,6000万元贷款本金和正常欠息应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两年内还清。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付息方式为半年付息一次;
2、江苏银行因向舜天船舶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由舜天船舶承担;
3、本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合计181,300元由舜天船舶承担150,000元,由江苏银行承担31,300元;
4、上述第2、3项确定由舜天船舶承担的费用共计25万元,舜天船舶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给江苏银行。舜天船舶无需承担其他费用及罚息;
5、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后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正常的付息外,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将会减少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25万元,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该调解书的执行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1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珍宝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航运”或“船东”)陆续签订了共计14艘64000吨散货船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该14艘船中,有2艘船舶(船体号:SAM14019B、SAM14020B)逾合同弃船期未交付,珍宝航运于2015年11月16日向公司发来了取消该2艘船舶合同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银行的通知,珍宝航运已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目前,公司对向船东退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有异议,故提起仲裁。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05)。
二、合同的最新进展情况
上述2艘船舶(船体号:SAM14019B、SAM14020B)的合同弃船期均为2015年10月28日。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珍宝航运发出了通知,要求珍宝航运接船。然而珍宝航运以油耗过高和艉轴高温问题为由,拒绝接船。公司根据合同及规格书,认为上述两艘船的油耗符合要求,对于艉轴高温问题,也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然而,珍宝航运依然拒绝接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和11月3日向珍宝航运发出了单方面交船通知,并于 2015 年11月26日进行了单方面交船,交船程序由南京公证处公证及律师现场见证。
三、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
由于该2艘船舶目前已进入仲裁程序,该事项对公司 2015 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仲裁庭的裁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31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司井明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1日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扬州厂赔偿司井明各项损失40万元。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72)。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26日,扬州厂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司井明123,000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