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3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1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1月26日15:00至2015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6人,代表股份731,491,686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40.5249%。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265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215,551,242股,占本司总股份1,805,043,279股的11.94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82,716,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32.282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4人,代表股份148,77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8.2422%。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
同意213,15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8.8883%;反对2,378,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033%;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84%。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持有公司19.94%股份 的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