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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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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3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1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1月26日15:00至2015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6人,代表股份731,491,686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40.5249%。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265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215,551,242股,占本司总股份1,805,043,279股的11.94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82,716,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32.282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4人,代表股份148,775,556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8.2422%。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议案》

      同意213,15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8.8883%;反对2,378,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033%;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84%。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持有公司19.94%股份 的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