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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公告
    2015-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36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21日,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2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就《关注函》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自查,并承诺就《关注函》涉及的公司三笔2000万元资金及相关交易事项,公司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结果。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公告了《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自查报告》)(详见2015年10月2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自查报告》)。

      二、专项审计情况

      公司就《关注函》涉及的公司三笔2000万元资金及相关交易事项,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2015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5]004076号),现将审计报告予以公告。(详见同日公告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5]004076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日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财务信息的专项审计报告

      大华核字[2015]004076号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化实华)委托,对茂化实华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1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42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涉及的三笔2000万元资金及相关交易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本报告结果依赖于本审计报告中提及的程序及证据,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执行程序的结果。本业务的目的是为茂化实华回复《关注函》之用。

      敬请报告使用人关注:我们发表的下述意见是基于执行本报告所述及的程序,如果执行其他程序,也可能会得出其他结论。

      现将执行的程序及结果报告如下(无特别说明,单位为人民币元,报告中所说茂化实华是指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一、关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茂化实华销售给经销商陈美梅、李晶惠货物所涉及的货款及资金结算情况。

      1、我们在茂化实华审计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在场的情况下,对陈美梅的丈夫陈伟师和李晶惠分别进行了访谈(陈美梅因故未能到场,事后对访谈内容进行了确认)。通过访谈了解到:

      (1)由陈美梅和陈伟师所投资或控制的公司有茂名市天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化工)、茂名市顺大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大经贸);

      (2)由李晶惠所投资或控制的公司有长春惠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东金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及茂名市永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长春惠源、九江东金茂名分公司、永聚贸易)。

      2、我们对2011年度茂化实华账面记载与天伟化工、顺大经贸、长春惠源、九江东金茂名分公司、永聚贸易的往来科目进行查阅。检查所有相关凭证,具体执行程序如下:将所有提货单上的数量和金额与发票逐笔核对,将发票金额与账面记载应收账款金额进行逐笔核对,经核对一致;将所有的银行收款凭单原件与账面记载已收款金额逐笔核对,经核对一致。执行程序的结果:2011年12月31日茂化实华对上述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全部为负值,即表明茂化实华预收了货款。详见下表:

      ■

      3、茂化实华对上述公司各月的销售和应收款统计如下:

      (1)公司名称:茂名市天伟化工有限公司

      ■

      (2)公司名称:茂名市顺大经贸有限公司

      ■

      (3)公司名称:长春市惠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4)公司名称:九江市东金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

      (5)公司名称:茂名市永聚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上述商定程序的结果:

      茂化实华在2011年度与天伟化工、顺大贸易、长春惠源、九江东金茂名分公司、永聚贸易的交易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中,我们未发现刘华挪用2000万元资金。

      二、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茂化实华与经销商柯杰允的交易所涉及的货款及资金结算情况。

      1.我们在律师见证下对柯杰允进行了访谈。通过访谈了解到:2013年度与茂化实华有交易并由柯杰允投资或控制的公司是茂名市杰锋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锋石化)。

      2.我们对2013年度茂化实华账面记载与杰锋石化的往来科目进行查阅,茂化实华对杰锋石化的采购和销售都在应收账款核算,我们根据业务性质对应收账款进行了重新分类。我们检查了所有相关凭证:1)核查茂化实华向杰锋石化销售货物,具体执行程序如下:将所有提货单或对账单上的数量和金额与发票逐笔核对,将发票与账面记载应收账款金额进行逐笔核对,经核对一致;将所有的银行收款凭单原件与账面记载已收款金额逐笔核对,经核对一致。2)核查茂化实华从杰锋石化采购货物,具体核查内容如下:将杰锋石化开具的发票与账面记载金额核对,将所有的银行付款凭单原件与账面记载付款金额核对,经核对一致。执行程序的结果:2013年1月1日茂化实华对杰锋石化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317.20元,2013年12月31日茂化实华对杰锋石化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76,730.70元。

      (1)茂化实华向杰锋石化销售统计

      ■

      (2)茂化实华从杰锋石化采购统计

      ■

      执行上述商定程序的结果:

      茂化实华在2013年度与杰锋石化的交易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中,我们未发现刘华挪用2000万元资金。

      三、关于2014年度与茂名市润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基公司)的交易资金核查情况。

      1.我们对相关单位和茂化实华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了访谈。

      (1)因润基公司总经理无法取得联系,我们仅对该项交易的下游客户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联公司)进行了访谈;我们在律师见证下对外联公司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对方拒绝对访谈内容进行确认。

      (2)我们在律师的见证下对茂化实华计划商贸部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员以及财务部经理进行了访谈。

      (3)我们对茂化实华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兼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2.我们查阅了与润基公司和外联公司合同相关的资金情况。

      (1)2014年6月19日,外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货款484.80万元给茂化实华,经查看原始收款单据与账面记载一致。

      (2)2014年6月20日,茂化实华转入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483万元,并依合同约定开具了24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9月20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415万元,收款人均为润基公司,经查看原始转账单据与账面记载一致、银行承兑汇票存根和茂化实华自制请款单金额一致。

      (3)2014年9月19日,茂化实华将1950万元转入承兑汇票解付银行账户,经查看原始转账单据与账面记载一致。

      (4) 2014年9月22日,茂化实华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扣划了承兑汇票全款,经查看原始付款单据与账面记载一致。

      (5) 我们走访以上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银行得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并非由润基公司贴现或兑付,而是经过了多手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先后是:两家科技有限公司和银行,而两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背书人名章均非刘华。经询问刘华、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计划商贸部经理,他们对这两个公司和人名都不知晓。

      3. 2015年9月29日,茂化实华收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参加润基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听证通知书。

      4. 2015年10月15日,茂化实华向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以下简称茂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我们查看了茂化实华的报案材料和茂南分局出具的报警回执单,报案材料记载:茂化实华认为润基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茂南分局已经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

      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

      从该项交易的资金往来中,我们没有发现刘华骗取2000万元的证据。但由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多手背书,且该事项目前涉及民事和刑事,我们与润基公司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因此我们对该事项的整体交易无法表示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是在执行商定程序的前提下,对三笔2000万元涉及举报期间的资金收付情况报告结果。由于我们是社会审计机构,在职责权限和核查手段上存在诸多局限性,所以本报告不构成对整体事项的鉴证。

      本报告仅供茂化实华用于第一段所述目的,不应用于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所和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康会云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殷继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