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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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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9版)

      “1、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仁智油服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2、本企业保证绝不利用对仁智油服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与仁智油服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3、在本企业作为仁智油服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油服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仁智油服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仁智油服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仁智油服《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仁智油服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企业作为仁智油服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仁智油服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仁智油服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仁智油服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仁智油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其主要负责人未做出其他补偿安排,亦不存在对仁智油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八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5年7月13日前6个月(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0日)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5年7月13日)前6个月内(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0日)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金环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邵伟才 张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郭晓光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章 备查文件

      1、西藏瀚澧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

      2、西藏瀚澧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西藏瀚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西藏瀚澧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5、西藏瀚澧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6、西藏瀚澧关于与上市公司在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声明;

      7、西藏瀚澧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8、西藏瀚澧关于前6个月买卖仁智油服股票的自查说明;

      9、西藏瀚澧、金环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西藏瀚澧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西藏瀚澧关于财务资料的说明;

      1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金环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

      金环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仁智油服

      股票代码: 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忠良

      住所: 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通讯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持

      签署日期: 2015年12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仁智油服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5年12月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所持有的仁智油服共计55,914,120股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 名:钱忠良

      性 别:男

      国 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51070219620322****

      住 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中段2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钱忠良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钱忠良先生为仁智油服引进战略投资者而减持。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仁智油服股份,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钱忠良先生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购买仁智油服股份的计划。如钱忠良先生未来持有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55,914,1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详细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持有的仁智油服55,914,120股股份,占仁智油服总股本的13.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1、股份质押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钱忠良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55,914,120股股份,其中48,15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钱忠良先生与西藏瀚澧约定,在共管账户收到西藏瀚澧支付1.3亿元定金后,钱忠良先生授权贾云刚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之公证文件办理完毕且此协议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将专项用于解除钱忠良名下股权质押的还款,且西藏瀚澧享有监督权。

      2、股份司法冻结情况

      关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与钱忠良先生债权纠纷案件,金元证券于2015年6月3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钱忠良支付人民币52,468,735元,深中院依法进行了受理。

      2015年9月7日,由于钱忠良已履行上述债权纠纷案件中债务本息合计56,007,629.44元,金元证券向深中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因钱忠良未缴纳上述案件的执行费123,407.63元,深中院于2015年10月27日冻结了钱忠良持有的上市公司32,000股股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深中院于2015年11月17日签发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084-1号)及深中院于2015年11月18日签发的《申请执行缴费通知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084号),钱忠良已委托其代理人缴纳了上述执行费,被冻结的上市公司32,000股股票目前正在办理解除冻结程序。

      钱忠良先生本次协议转让不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限售股份承诺;不违反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仁智油服的股份占其所持有仁智油服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作为仁智油服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仁智油服中小股东所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也不违反其作为仁智油服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不可撤销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时受让人西藏瀚澧承诺将继续严格履行以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要求,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钱忠良先生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仁智油服股份,未违反上述规定。受让人西藏瀚澧承诺将遵守该公告之减持规定,不在证监会[2015]18号公告规定期限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受让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钱忠良、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贾云刚

      受让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让标的

      转让方持有的,拟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受让方的60,308,120股仁智油服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4%。

      3、转让价格

      本次协议转让的总股份为60,308,120股,转让总价格为1,053,465,288元。

      4、付款安排

      (1)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应向双方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定金1.3亿元(扣除已支付的交易诚意金1,000万元后,西藏瀚澧实际应支付1.2亿元)。若因时间原因在签署当日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手续的,受让方应至迟于本协议签署的次日提供资金的银行转账证明。

      (2)转让方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事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为转让方代扣代缴标的股份之税费,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有权税务主管机关。

      (3)受让方支付代扣代缴的税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剩余转让价款(即为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及税费后的金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4)在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递交协议转让的过户申请,在过户登记完成当日由双方将共管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5、股份解除质押及过户

      受让方同意,在共管账户收到前述款项、钱忠良先生授权贾云刚先生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公证文件办理完毕且本协议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将专项用于解除钱忠良先生名下股权质押的还款,且受让方享有监督权。

      在受让方配合办理该笔共管账户资金划转的同时,钱忠良先生指定的第三方(即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汪建军、张军、冯嫔、杨燎、王浩、李远恩)将以其持有的全部仁智油服股份(合计不低于19,539,893股)为本次股份转让提供质押担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质押登记为准),否则,受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办理共管资金的对外支付。雷斌、卜文海、王海滨、张曹提供质押的股份为转让本协议约定股数之后的剩余股份。受让方应在本次股权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申请解除质押手续。因受让方原因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除质押手续申请的,受让方应向质押股权的质押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6、过渡期安排

      (1)在过渡期间,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仁智油服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在过渡期间内,转让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仁智油服公司章程以及仁智油服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过渡期间内,转让方承诺仁智油服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仁智油服公司章程以及仁智油服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7、协议签署时间

      股份转让协议于2015年12月7日签署。

      8、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协议自转让方签字(钱忠良先生的签字由其代理人贾云刚先生签署)、受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钱忠良先生对贾云刚先生作出经公证的有效授权且受让方已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受让的定金1.3亿元(扣除已支付的交易诚意金1,000万元后,受让方实际应支付1.2亿元)之日起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仁智油服股份,将失去对仁智油服的控制权。

      2、钱忠良先生的授权人已对西藏瀚澧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本次股份受让人西藏瀚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要求。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仁智油服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仁智油服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仁智油服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5年7月13日前6个月(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0日)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至于仁智油服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田琳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

      联系电话:0816-2211551

      联系传真:0816-2211551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忠良

      2015年 12 月 7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忠良

      日 期: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