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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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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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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15-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6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9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2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顺利开展天然气管道项目及加气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9,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思”)增资,增资后华油科思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100%。

      此次增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增资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议案内容请见《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1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顺利开展唐山港LNG加气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公司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对其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燃气”)增资,增资后合力燃气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100%。

      此次增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增资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议案内容请见《关于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1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6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

      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就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思”)增资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资概述

      1、增资的基本情况

      为顺利开展华油科思天然气管道项目及加气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9,000万元对华油科思增资,增资后华油科思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100%。

      2、增资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增资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增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张中炜

      4、注册资本:11,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11年7月7日

      6、营业期限:2011年7月7日至2041年7月6日

      7、经营范围:天然气运营企业管理;天然气技术服务、燃气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油科思总资产19,029.57万元,负债总额4,023.10万元,净资产15,006.47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180.51万元,净利润823.68万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华油科思总资产17,644.65万元,负债总额3,431.69万元,净资产14,212.95 万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5,543.64万元,净利润189.44 万元(未经审计)。

      三、增资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以货币(现金)方式向华油科思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油科思的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20,000万元。华油科思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

      四、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实施,有利于华油科思顺利开展天然气管道项目以及加气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影响力,为公司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6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对其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就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思”)对其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燃气”)增资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资概述

      1、增资的基本情况

      为顺利开展唐山港LNG加气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公司子公司华油科思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对合力燃气增资,增资后合力燃气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100%。

      2、增资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增资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本次增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唐山海港合力燃气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唐山海港开发区王滩镇

      4、法定代表人:张锐

      5、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4年12月08日

      7、经营范围:加气站筹建(筹建期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9月30日,合力燃气总资产435.30万元,净资产435.30万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0.70万元(未经审计)。

      三、增资的主要内容

      公司子公司华油科思拟用自有资金,以货币(现金)方式向合力燃气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合力燃气的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2,500万元。合力燃气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

      四、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实施,有利于合力燃气顺利开展唐山港LNG加气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和影响力,为公司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5-07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下午15:00至12月9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会议室。

      6、主持人:黄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234,789,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45.534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233,69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45.321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098,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0.213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股份1,223,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15,625,000股的0.2372%。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1、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潘峰先生的妹妹潘景华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

      作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34,689,22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票1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23,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9%;反对票1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剡、宗爱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