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069 证券简称:*ST银鸽 编号:临2015—081
债券代码: 122060 债券简称:银债暂停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债暂停”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8
●回售简称:银鸽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4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22日
特别提示:
1、根据《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银债暂停,债券代码:12206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2、根据《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的票面利率为7.09%,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8.09%,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已于2015年11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5-076)。
3、“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4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银债暂停”进行回售申报登记,若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上调“银债暂停”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12月22日)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持有的“银债暂停”债券。
6、本公告仅对“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12月22日。
一、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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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债暂停,代码122060。
3、发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5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5+2)期,在第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17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票面年利率7.09%;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持有的本期债券。
11、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5 个付息日之前的第10 个工作日发布关于投资者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发行人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全部本期债券至第7 个付息日。
12、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3、起息日:本债券的首发日,即2010年12月22日。
14、利息登记日:2011年至2017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12月22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
15、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6、担保人及方式:本期债券由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资信评级情况: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15年4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BBB+,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BBB+。
18、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地点及时间: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1、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8.09%,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8 , 回售简称:银鸽回售 。
2、本次回售申报期: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4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2月22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银债暂停”,请“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2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09%。每手(面值1,000元)“银债暂停”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9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银债暂停”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本期债券回售申报的登记期为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4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14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12月2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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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12月2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银债暂停”债券。请“银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银债暂停”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6.72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银债暂停”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银债暂停”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贾粮钢
联系人:谭洪涛 姚华
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银鸽大厦
联系电话:0395-5615607 5615539
传真:0395-5615583
邮编: 462000
互联网网址:www.yinge.com.cn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武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楼
联系电话:(010)88092288
传真:(010)88092031
邮编:100033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高瑜昱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