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2015-52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通知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发送至公司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多吉罗布先生召集,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以传真形式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年底材料备库及设备购置资金需求,拟向中信银行西藏分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壹亿元整),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2.35%。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1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并收取1%的担保费用。
详见同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
股票简称:西藏天路 股票代码:600326 公告编号:临2015-53号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西藏分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对外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截止本公告发布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目前,处于担保期),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2.2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续担保(目前,处于担保期),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88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88%。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西藏分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壹亿元整)提供担保并收取1%的担保费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1年1月20日
注册号: 5400001000296
住所:拉萨市北京西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达娃次仁
注册资本:叁亿捌仟壹佰壹拾万叁仟肆佰叁拾伍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1.82%股权。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61,189万元,负债总额54,677万元,所有者权益106,512万元,营业收入93,50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9,726万元。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目前,处于担保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续担保(目前,处于担保期)。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4.5亿元人民币。
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四、担保的期限和方式
由于上述担保行为尚未发生,本次董事会只确定为高争建材提供担保的额度。具体实施情况,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水泥成为公司主要支柱产业,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年底材料备库及明年生产规模扩大和设备购置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为该公司向中信银行西藏分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并收取1%的担保费用。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表示同意上述议案。
六、备查文件
1、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