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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
    “12重工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2015-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8证券简称:中信重工公告编号:临2015-087

      债券代码:122220债券简称:12重工01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

      “12重工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12重工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条款约定如下: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将被视为第3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5 年期品种将继续在第4 年、第5 年存续。

      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发行“12重工01”公司债券,2016年1月25日为该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该债券5 年期品种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中信重工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信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授权,公司决定行使“12重工0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2重工01”公司债券全部赎回。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 “12重工01”公司债券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1608证券简称:中信重工公告编号:临2015-088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开成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2号),核准本公司向许开成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唐山开诚电控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开诚”)8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及后续事项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唐山开

      诚8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已经完成。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唐山开诚的股东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公司直接持有唐山开诚80%股权。

      (二)后续事项

      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4,337,349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

      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中信重工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二) 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目标股权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目标股权的过户已按照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和交易双方的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中信重工已合法持有唐山开诚80%的股权。中信重工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的发行数量向许开成等36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并就股份登记及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向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1、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目标股权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