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山电力)从开户银行获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以(2015)四中执字第00047号《执行裁决书》划拨了公司银行存款101788312.2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进出口银行起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保变)和公司金融合同纠纷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确认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乐电天威公司的债权2911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以乐城他项(2011)第303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土地、乐房他证乐山市字第201409160311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房屋、2013.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对乐电天威公司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变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乐电天威公司追偿。(有关本案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 11月 5日、12月23日、2015年8月1日、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2015年12月2日,北京四中院受理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执行申请,并作出《执行裁定书》。
二、本次法院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执行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铁中民(商)初字第00177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威保变、乐山电力的银行存款。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威保变、乐山电力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威保变、乐山电力应该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天威保变、乐山电力财产以人民币二亿九千二百六十万两千三百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划拨银行存款 101788312.20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本次公告的被执行财产已在2014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有关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执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乐电 编号:临2015-04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