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5 证券简称:群兴玩具 公告编号:2015-095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12月10 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15:00至2015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工业区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3日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伟章
(七)2015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4,09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8586%。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4,0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8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6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091,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 熊海博、徐英鹏
(三)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