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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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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临2015--034

      债券代码:122114 债券简称:11一重债

      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信息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2月21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6年12月20日

      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12月20日发行的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1日支付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一重债,122114。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5亿元,期限为5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14%,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16年12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为本期债券本年度的计息期限,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5.14%。

      3、付息日:2015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4、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1一重债”的票面利率为5.14%,每手“11一重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1.12元,扣税后QFII投资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6.26元)。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一重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一重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代)

      联系人:武新宇

      联系电话:0452-6810020

      传真:0452-6810077

      邮政编码:16104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何婉琳伊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2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5年12月12日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