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5-118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39号)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2,409,48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450,000元。以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9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43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的议案》。公司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对于此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变更、销户事宜,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订与之相关的协议、文件。
现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维护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到两家全资子公司,现增设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共六家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株洲车站路支行等六家银行”)分别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
2、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安徽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骆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株洲城东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主要用于安徽寿县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
3、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茂名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湘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株洲市董家塅支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主要用于广东茂名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项目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与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工行株洲车站路支行等六家银行(作为乙方)及西南证券(作为丙方)于2015年12月9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超、康剑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伍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安徽骆驼/茂名湘大(作为乙方)、建行株洲城东支行/中行株洲市董家塅支行(作为丙方)及西南证券(作为丁方)于2015年12月9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高超、康剑雄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伍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