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1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或“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做出之日,除托管公司外,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旭光电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任何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活动。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遇到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在本人(本公司)作为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期间,将继续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此前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声明和承诺。
本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东旭光电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为了保障公司主要业务TFT-LCD玻璃基板的生产,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期间承诺:
鉴于:(1)东旭光电的主营业务为TFT-LCD玻璃基板的生产,目前正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2)东旭集团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在东旭集团控制东旭光电期间,东旭集团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电”)、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和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等分别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此,东旭集团作出以下承诺: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涉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无论东旭集团是否控制东旭光电,承诺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期后,东旭集团仍将根据东旭光电的要求,无条件按原合同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光电、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等)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发行对象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英飞海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认购对象,承诺在东旭光电向本公司等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完成后,就本公司所认购的东旭光电向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本次东旭光电向本公司发行新增股份完成后,由于东旭光电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东旭光电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二)其他认购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其他4家认购对象——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诺,向发行人认购的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后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保荐机构声明
本公司已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11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70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173,020,525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80.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40,523,244.49元。
2015年11月26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以下简称“锦州银行阜成门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富华大厦支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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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中信银行富华大厦支行、锦州银行阜成门支行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锦州银行阜成门支行和西南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100195524906,截止2015年11月17日,专户余额为6,7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5代TFT-LCD用彩色滤光片(CF)生产线项目”、“收购旭飞光电100%股权”项目、“收购旭新光电10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749,000,000.00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期限7天。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澎、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四、公司、中信银行富华大厦支行和西南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3200212881,截止2015年11月25日,专户余额为1,214,499,980.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214,490,000.00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期限7天。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澎、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