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特别报道
  • 4:特别报道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信息披露
  • A8:书评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上接B86版)
  •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  
    2015年12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B8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87版:信息披露
    (上接B86版)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2015-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86版)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定价基准日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净额,将优先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具体如下表所示:

    上表数据系根据拟购买资产预估作价确定的数据,尚需根据最终确定的交易对价进行调整。

    上述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林海股份以自有资金或自行筹集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

    六、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A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林海股份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票价格,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授权本公司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指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林海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4月14日收盘点数(即4,135.57点)跌幅超过10%;

    ② 可调价期间内,Wind证监会行业指数(2012版)-制造业(883020)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4月14日收盘点数(即3,843.50点)跌幅超过10%。

    上述①、②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同一个交易日。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4、调价触发条件”中①、②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林海股份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因此发行的股份数量=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 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授权本公司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① 可调价期间内,上证指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林海股份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4月14日收盘点数(即4,135.57点)跌幅超过10%;

    ② 可调价期间内,Wind证监会行业指数(2012版)-制造业(883020)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5年4月14日收盘点数(即3,843.50点)跌幅超过10%。

    上述①、②项条件中的“任一交易日”均指可调价期间内的某一个交易日。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4、调价触发条件”中①、②项条件满足至少一项的任一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林海股份有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董事会决定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七、锁定期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锁定期

    福马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6个月内,如果林海股份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的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的,福马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将自动延长6 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福马集团所认购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相应增持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

    如监管规则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锁定有其他要求的,将按照监管规则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二)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如监管规则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锁定有其他要求的,将按照监管规则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八、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后的林海集团期间损益及数额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确认。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林海股份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福马集团承担,福马集团应在上述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林海股份进行弥补。

    九、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福马集团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2,256,920股股份,持股比例42.10%。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和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福马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别为48.14%和51.92%,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交易前后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根据预评估值所计算,具体将以最终的交易作价计算为准):

    (二)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摩托车及特种车、动力及园林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通过收购林海集团100%股权,进一步做大做强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规模,上市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能力也将进一步提高。

    (三)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鉴于历史原因所形成,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林海集团存在着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状况。通过本次重组,可以消除上市公司与林海集团在相关领域的同业竞争态势,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本次交易的完成也将消除上市公司与林海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使得上市公司拥有更为完整的业务体系,并大大增强其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运作能力。届时,林海集团旗下的商标及土地使用权也将全部纳入上市公司体内,上市公司在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十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2015年4月15日,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2、2015年4月29日,经上交所批准,公司公告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

    3、2015年7月25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书》。

    4、2015年11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事宜。

    5、2015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了本次调整重组方案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重组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福马集团、国机集团批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2、本次重组事宜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3、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4、本次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取得上述批准、审议通过及核准之前,上市公司将不会实施本次重组方案。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出具的相关重要承诺

    (二)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重要承诺

    十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安排

    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15日起停牌。2015年4月29日,本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经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9日起连续停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预案摘要并公告之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复牌后,本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股票停复牌事宜。

    十四、其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一)本次交易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

    除上文所提到的本次交易合同的部分主要内容之外,本公司还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合同所涉及的“本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等相关内容。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满足上市条件

    林海股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本次交易完成后,林海股份的股本总额最高将增加至28,459.05万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林海股份仍旧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资格

    本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业务资格。

    十五、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交易标的的财务数据、预估数据等尚需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交易标的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后,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数据将在本次重组正式方案(重组报告书或草案)中予以披露。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预案摘要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

    一、审批风险

    2015年11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2015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待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经审计、评估确认后,本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同时,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在取得上述批准、审议通过及核准之前,上市公司将不会实施本次重组方案。由于取得上述批准、审议通过及核准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但该等批准、审议通过及核准是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故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前期与交易对手方的协商过程中已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仍不排除有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本次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本公司的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或股票异常交易,本次交易可能因相关方涉嫌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而致使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同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当中,若相关事项无法按时完成,或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业绩大幅下滑,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

    此外,证监会的审核进程及核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对象及本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三、重组方案可能进行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均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所披露的标的资产范围仅为本次重组的初步方案,最终标的资产的范围将在重组报告书(或草案)当中予以披露,因此本次重组方案存在因标的资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等原因而出现调整的风险。

    四、交易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的交易标的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5月31日。交易标的林海集团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预评估,并以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预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根据本次资产基础法的预评估结果,林海集团的账面净资产为26,827.93万元,预估值44,880.16万元,预估增值18,052.22万元,预估增值率67.29%。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并参考本次的预评估结论,林海集团100%股权的交易预估作价为44,880.16万元。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之日,林海集团尚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次重组林海集团拟依照法定程序整体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林海集团尚需完成改制后才能选定审计、评估基准日进行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因此,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尚未最终确定,并与预审计、评估基准日可能存在差异,该因素可能导致最终的审计、评估结果与目前所披露的预审计、评估等数据出现差异。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改制、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中所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业绩描述以及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的数据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最终确定的审计、评估基准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准,存在与目前所披露数据出现差异的风险。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数据将在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重组报告书或草案)中予以披露。

    五、配套募集资金实施风险

    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073.94万股,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的50%,即不超过22,440.08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净额,将优先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

    受到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或者市场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引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借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收购交易标的的资金需求等问题。若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借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如果债务融资等其他融资形式的资金成本高于本次股权的配套融资成本,则可能会削弱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增厚效果。

    六、业务整合、经营与管理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公司林海集团将成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林海集团的特种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通用发动机和小动力机械等业务将整合进入上市公司。虽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上述业务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但仍存在经营失败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

    林海集团的重要子公司林海雅马哈系林海集团与日方共同控制,虽然实际上林海雅马哈公司的董事长一直由中方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日方人员担任,重要管理部门均由中、日双方派出代表执行日常事务。从林海雅马哈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执行来看,林海集团在其原材料采购、财务、产品定价、人力资源、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享有主导权,在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则充分利用日方优势。林海集团对林海雅马哈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根据林海雅马哈出资协议和章程的有关约定,修改章程、增加资本、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事项,以及对合营公司产品项目的扩大、中止、新产品的开发、新的经营事业的开发的决定等11项具体事宜,要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因此对于林海雅马哈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需要双方意见一致才能实施,报告期内双方共同决策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但林海雅马哈未来与林海集团以及林海股份业务的整合与协同等重大事项需要得到得对方的认可才能实施,存在意见不一致而导致无法实现业务共同发展的风险。

    本次重组后,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大,资产和人员进一步扩张,在机构设置、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和人员安排等方面都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挑战,如果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保持足够的优秀人才规模并发挥其能动性,则可能导致重组后的管理效率下降、摩擦成本上升,从而使得重组的效果不如预期。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通过整合既保证上市公司对于标的公司的控制力,又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的竞争优势并充分发挥本次重组交易的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整合结果未能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则可能对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

    七、林海集团改制以及时间进度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林海集团尚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本次重组林海集团拟依照法定程序整体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由福马集团持有林海集团改制后主体的100%股权,林海集团的改制事宜尚需林海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福马集团、国机集团和国资委批准。目前,改制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如果以上所述的林海集团改制事项不能按时完成,或者林海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福马集团/国机集团/国资委未能批准改制方案,都将会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乃至整体方案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由于本次交易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且重组方案的实施尚需满足多项前提条件,这使得重组工作的时间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的进度,以便广大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的进程,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八、发行价格调整风险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A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行价格的调整会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发行前后每股收益的变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股票价格触发调价条件后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风险。

    另外,本次价格调整方案尚需国资委核准以及林海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过证监会正式核准,因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价格调整方案不被核准进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九、重组标的林海集团报告期内主要利润来自于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的风险

    林海集团合并报表最近两年一期的净利润分别为1,000.10万元、1,413.03万元和716.28万元,其中归属于林海集团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71.19万元、1,343.94万元和737.26万元;而林海集团合并报表最近两年一期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437.58万元、1,604.97万元和593.69万元,其中来自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77.58万元、920.75万元和289.85万元。

    林海集团和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分别持有林海雅马哈股权50%,双方对林海雅马哈形成共同控制,林海雅马哈所产生的利润在林海集团合并报表中体现为投资收益,林海集团报告期内的主要利润来自于对林海雅马哈等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林海集团的盈利对林海雅马哈等合营企业存在较大依赖。虽然报告期内林海集团和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共同经营林海雅马哈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但由于该公司系双方共同控制,存在将来合营双方在战略决策、经营方针等方面存在不一致而导致林海雅马哈经营不能取得预期成果的风险。

    十、重组标的林海集团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大的风险

    本次重组收购标的林海集团最近两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2.79%、47.62%和66.72%,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大。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由政府补助构成,公司未来如果不再获得政府补助,将会对公司业绩形成较大影响。

    十一、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前,福马集团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2,256,920股股份,持股比例42.10%。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和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福马集团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8.14%和51.92%,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交易前后没有发生变化。虽然本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在组织和制度层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且福马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但是,福马集团利用其控股地位,能够对本公司的董事人选、经营决策、投资方向和股利分配政策等重大决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福马集团有时可能与其他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本公司无法保证作为控股股东的福马集团的表决一定会有利于其他股东。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占用募集

    资金金额

    所占募集

    资金比例

    1支付本次收购现金对价4,488.02万元4,488.02万元20.00%
    2林海集团特种车辆及发动机生产研发基地项目28,383.00万元17,952.06万元80.00%
    合 计32,871.02万元22,440.08万元100.00%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之前本次交易之后本次交易之后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

    (股)

    持股

    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

    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

    比例

    福马集团92,256,92042.10%136,987,97251.92%136,987,97248.14%
    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20,739,4457.29%
    其他股东126,863,08057.90%126,863,08048.08%126,863,08044.58%
    股份总计219,120,000100.00%263,851,052100.00%284,590,497100.00%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林海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保证本人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合法、合规及诚信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的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以及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等情形。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福马集团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本公司保证本公司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且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林海集团的注册资本已出资到位,本公司已履行了林海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本公司所持有的林海集团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与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及争议。

    本公司所持有的林海集团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权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林海集团股权过户或者转移给林海股份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合法、合规及诚信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五年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或开支。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公司保证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或开支。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林海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