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59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0号文核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日发行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为15中利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32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4,67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15)0213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521201040009650,截止2015年12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24,67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按照《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国金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保荐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国金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国金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和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国金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国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