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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
    2015-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99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2015-093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披露了《均胜电子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公司与宁波中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资”)、宁波产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城投资”)及宁波雅戈尔健康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雅戈尔基金”)合作成立宁波中城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新能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要求,为让投资者更详细了解公司参与设立“中城新能源”的情况,现将相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宁波中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宁波雅戈尔健康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鄞州维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二)宁波产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宁波市鄞州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投资管理咨询;厂房租赁;物业管理。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三)宁波雅戈尔健康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雅戈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股权投资及其管理咨询

    二、合作目的、方式、内容

    (一)合作目的: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业务的发展,拓展和提升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控制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公司与其他协议各方合作成立中城新能源,未来将与中车集团合作,打造中国城市新能源公交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总部平台,做大现代新能源电车产业,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二)合作方式与内容:各方共同投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中城新能源,中城新能源定位为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产业及产品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中城新能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方按协议规定享有权利义务。合作各方应为中城新能源经营提供人员、技术、资源等支持。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止目前,均胜电子与中城投资、产城投资及雅戈尔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中城投资、产城投资及雅戈尔基金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没有与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没有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宁波中城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579号401室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大写:伍亿元整)

    (四)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合作方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中城投资30,00060%货币2016年12月30日前出资30,000万元
    产城投资10,00020%货币2016年12月30日前出资10,000万元
    雅戈尔基金5,00010%货币2016年12月30日前出资5,000万元
    均胜电子5,00010%货币2016年12月30日前出资5,000万元
    合计50,000100%----

    (五)经营范围:新能源产业、节能产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六)经营期限:各方合作期限,亦即中城新能源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各方可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七)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城投资委派6名,产城投资委派2名,雅戈尔基金和均胜电子各委派1名,另设独立董事1名,董事长由中城投资委派的董事兼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中城投资推举1名,雅戈尔基金推举1名,职工代表1名;监事长由中城投资推举的监事兼任。总经理由中城投资委派。

    (八)设立事务、费用及后果的承担: 设立事务由中城投资指派人员完成或由各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完成。注册成立的,设立费用、后果由中城新能源承担。因故未能成立的,设立费用、后果由过错方承担,各方均无过错的,由各方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公司章程为准)

    五、股权转让及投资权利限制

    (一)未取得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都不能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出资额(“股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置期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全部或部分其对中城新能源的注册资本的出资上设立抵押、质押、财产负担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任何一方都不得就协议项下其提名任何董事的权利,或行使其提名董事的权利而与任何主体签订协议。

    (二)如一方拟准备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其应遵循如下的程序:拟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一方(“转让方”)应向其他各方(“受邀方”)发出相关书面通知(“转让通知”),书面通知应列明其拟转让的意向、拟转让的股权(“标的股权”),潜在受让人的身份、购买价格及任何其他重要条款;但该等价格及条款必须是真实的且反映了转让方与相关受让人之间公平有价的协商。受邀方有应根据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按不劣于已向潜在受让人提供的条件的条款购买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六、额外融资

    (一)除注册资本外,中城新能源也可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条款及条件进行必要的融资,但是该等融资不得被挪用或用于弥补亏损。

    (二)当一方应董事会的要求向中城新能源借款或担保中城新能源向第三方的借款时,除各方一致同意外,该方有权要求对贷款计息或收取担保费。

    (三)经股东会批准,可以引进其他投资者。

    七、利润分配

    (一)各方同意,中城新能源成立后前两年不分配利润。自第三年(即2017年),公司在弥补亏损后,应当足额分配剩余利润,但协议各方均同意不分配或不足额分配并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依职权做出相反决议或决定的除外。

    (二)利润按各方股权比例分配。

    八、对外投资对公司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三大产品战略(HMI、新能源汽车和工业机器人)的进一步有效实施,是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业务在国内商用车领域的进一步拓展,本次对外投资标志着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业务已然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和客户的要求,在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为客户提供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赢得了重要客户的认可,极大地拓展了商用车市场空间,有助于公司拓宽盈利渠道,提升盈利水平。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