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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股票简称:双钱股份 双钱B股 编号:临2015-072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1号)核准,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733,316,67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0,577,194.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682,739,483.50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3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对此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64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2015年12月17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1262129203310143;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6661018800062936;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较大差异。

      1、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

      账户名称: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262129203310143

      银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1号

      金额(人民币元):1,005,172,783.5

      用途:华谊涂料增资项目、昆山宝盐增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66661018800062936

      银行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200号

      金额(人民币元):2,677,566,700

      用途:上海化工区32万吨/年丙烯酸及酯项目、1200吨/年催化剂项目、财务公司增资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下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下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账号为100126212920331014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1,005,172,783.5元;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1006666101880006293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2,677,566,700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永昊、张乾圣可以经通知乙方后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但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未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仍按照本协议对原保荐人的授权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丙方承担。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