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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15-032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2,000,000.00元整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年12月4日

      受理时间:2015年12月7日

      诉讼机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安顺市中院),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中华东路

      原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代理人:孙吉涛,工作单位: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矿业)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案原告系被告容光矿业股东。自2008年起,被告容光矿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亦有还款。

      2013年6月20日被告与原告续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2014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续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5%。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方式,则进行相应调整;按每个月实际天数计算,每月由原告开具资金占用发票向被告计收利息。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出了相应的款项,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相应借款本金。此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具状安顺市中院,请求安顺市中院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 32,00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目前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1、安顺市中院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有:原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保全担保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裁定如下:(1)对原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2)查封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9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民事裁定书

      (四)借款合同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