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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建设格林美(中原)循环经济产业园的
    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5-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15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建设格林美(中原)循环经济产业园的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依据河南省商务厅下达的关于对兰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兰考县政府”或“甲方”)《关于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与拆解资质的函》的复函(豫商建函[2015]46号),同意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在兰考建设报废汽车处理基地,并在全省范围回收报废汽车,奠定了乙方投资建设中原报废汽车处理中心的基础。双方一致认为,加大投资力度,在现有电子废弃物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循环产业链条,以兰考为基地发展以报废汽车拆解、废旧轮胎循环利用和废五金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加工等循环经济产业,符合格林美在中原经济圈的战略发展利益和兰考县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双方基于组合优势、实现共赢的原则,于2015年12月17日签署了《兰考县人民政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格林美(中原)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签署合作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兰考是焦裕禄精神的发源地,是习总书记指导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是河南省“全面改革发展和加强党的建设综合示范县”。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兰考县实现“如期脱贫、同步小康、探路示范”目标的重要经济举措,是经济发展的绿色动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乙方同意继续增加5.0亿元投资,建设报废汽车循环利用与废旧轮胎循环利用项目(建设期3年),并以此为基础,创建兰考国家循环经济特色园区,创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用地出让

      (1)根据乙方经营实际需要,甲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位于产业集聚区土地约500亩,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企业筹建一期建设项目(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及实际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为准)。

      (2)土地出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3)甲方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七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讯、通电视、通下水道和土地平整。

      2、服务保障

      (1)为积极支持乙方企业发展,甲方成立专门对接服务小组:

      ① 协助乙方创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并纳入甲方的专项工作;积极为乙方争取国家、省级的专项资金、荣誉资质及相关扶持政策。

      ② 协助乙方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对外公告等;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可研、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安全评价及报建等相关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在乙方项目投产前,涉及到乙方的收费项目均按下限征收。

      ③ 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设备、原材料等进口和产品出口报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税收减免及进出口退税等相关工作。

      (2)自2016年1月1日起五年内,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3年。

      (3)甲方为乙方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协助提供1:1比例的金融资金支持,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

      (4)甲方支持乙方优先参与兰考的环境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城镇化建设的环卫等业务。

      (5)甲乙双方同意利用PPP模式,在新农村建设领域开展村村通绿色交通、绿色消费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工程。

      (6)甲方支持乙方员工公寓楼建设,并对引进的高学历、技术型高管人才按政策给予奖励。

      (7)甲方同意乙方享受兰考县招商引资鼓励扶持政策(兰政[2015]22号)的相关扶持;乙方原有项目按照原招商引资协议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8)维护好乙方企业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乙方企业有需求的员工及其配偶、子女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9)项目投产后,甲方享有依法监督项目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用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权力。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及绿化面积控制符合产业区的规划要求。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提交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给甲方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安全评价和审批等有关手续,土建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环保及安全生产等设施做到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为节约土地,乙方办公及生活用房要求2层以上,生产用房建设除特殊工艺要求外,要求设计和建设标准厂房或两层以上厂房。

      3、乙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权根据市场或发展需要,依法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主决定用工、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等,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和干涉。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遵守节能减排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享受甲方出台的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4、乙方投资项目可按相关政策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扶助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甲方出台的相关扶助政策。

      (四)违约责任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履行协议中所述条款,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同时解除本协议。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作出如下处置: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落实了意向性地块位置未办供地手续)半年内不注册企业名称、不提供可研和环评报告并申请立项的,甲方可将乙方意向性地块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的企业。

      (2)乙方须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动工建设,若约定时间内不能动工建设的,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逾期不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正当理由拖拉而不动工的,甲方可将土地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的企业。

      (3)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乙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甲方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甲方可以无偿收回已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

      (4)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含乙方引进的合作伙伴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甲方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5)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提交给相应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①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

      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

      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土地性质变更前将项目用地转让给他人的。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未能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兑现相关扶助优惠政策,乙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合理补偿。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和乙方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旨在现有电子废弃物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循环产业链,以兰考为基地发展以报废汽车拆解、废旧轮胎循环利用和废五金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加工等循环经济产业。公司立足兰考,着力打造中原经济圈“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一期投资的电子废弃物处理项目已经成为兰考经济发展的一张靓丽名片,成为推动兰考产业转型与兰考脱贫致富的重要抓手。

      兰考县政府将为新项目投资提供更加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公司在兰考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连续三年给予相应财政补助,并且为公司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协助提供1:1比例的金融资金支持,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极大减轻了公司在投资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促进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

      兰考县政府积极配置各种资源,促进公司快速建设格林美(中原)循环经济产业园,建立中原经济圈的电子废弃物、报废汽车、废五金的资源化利用的技术体系与生产装备体系,有效解决各类城市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节省资源,降低环境污染,缓解资源紧缺与环境隐患的社会效果。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大幅扩大公司生产规模,从而拓展公司业务市场,满足公司和行业快速增长的要求,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合作协议尚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本次与兰考县政府合作,在项目具体实施进度等方面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程序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履行审议程序,同时公司董事会还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兰考县人民政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格林美(中原)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