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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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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5-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2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广西保利领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秀公司”)20%股权中的3.5%按人民币700万元价格转让给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保利置业”)。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16日及2015年10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和《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71)。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股权转让款700万元,并完成了参股公司领秀公司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一、工商变更后的具体信息如下:

      1、基本信息

      ■

      2、股东情况

      ■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持有领秀公司20.00%股权,并在领秀公司派出一名董事,对领秀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公司能够对领秀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转让股权后,公司持有领秀公司的剩余股权占比为16.5%,且不再向领秀公司派出董事,对该公司不再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股权转让前,公司对领秀公司20%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585.20万元。转让后,公司收到的股权转让款700万元及剩余股权公允价值3,300万元合计为4,000万元,与原账面价值1,470万元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额约为增加1,818.94万元。对领秀公司的股权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3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洋”)和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南洋”)就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购销合同违约一案分别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已被受理。公司董事会日前获得公司收到的《受理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书信息: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1、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天津市滨海新区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

      2、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

      3、原告: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

      大冶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常州市大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大江)和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石鑫鹏)共同出资组建。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日,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常州大江出资12750万元,占51%;黄石鑫鹏出资12250万元,占49%。常州大江为大冶集团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大冶集团占其总股本的99%。常州大江是大冶集团铜加工产品的一个平台,也是铜杆行业的知名企业之一。大冶集团系湖北省重点骨干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位于中国青铜文化的发祥地——湖北省黄石市。

      大冶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为程习。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大冶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也无除正常采购关系以外的任何利益关系。

      (四)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铜杆材料供应商,2013年度履约情况良好。2014年1月,经平等协商,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南洋和天津南洋分别与大冶公司签订购买铜杆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点价定货操作。

      2014年第三季度,大冶公司出现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采取行动与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公司多次委派采购人员到大冶公司现场蹲点了解情况、跟进应收发票与对方进行对账,并及时把进展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在此期间,公司管理层也多次到大冶公司与其董事长见面商谈,对方称大冶公司内部管理暂时出现困难,需要一定时间等待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提出年底再协商解决问题的初步意向。2014年底,公司管理层再次到现场与大冶公司沟通协商,双方达成解决问题的初步意向,并拟定于2015年执行。

      2015年期间,公司积极、持续通过现场约谈或电话沟通的形式与对方保持协商谈判,希望推进、落实2014年底达成的解决问题的初步意向,但截止2015年11月,虽经公司的再三推进与沟通,对方解决该问题的进展十分缓慢,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合计向大冶公司支付保证金(即订货定金)5,874万元,已发货金额768万元,实际合计支付保证金(即订货定金)为5,106万元。

      综上所述,鉴于大冶公司已明确表示无履约能力,且对解决该事项的进展缓慢,经公司与对方的再三沟通协商仍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解决,公司决定就与大冶公司购销合同违约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别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冶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之间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其他供应商履约正常。该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大冶公司已明确表示无履约能力,且对该解决事项的进展缓慢,经公司与对方的再三沟通协商仍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解决,公司认为短期内大冶公司无法履约供货的迹象已较为明显,预计暂时无法收回已支付的保证金,该事项预计对公司2015年利润将带来较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