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
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510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
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15年12月18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47.5万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的审核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9日,同意授予104名激励对象150万份限制性股票。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2名激励对象柳经华及张良鑫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5年11月19日
2、授予价格:10.30元/股
3、授予对象:公司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及核心营销人员
4、授予人数及数量:本次实际授予对象102人,授予数量147.5万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47.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前总股本1,090,223,460万股的0.14%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本次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102人授予1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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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5 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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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1日出具了[2015]00120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0,223,460.00元,根据长园集团2015年11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长园集团向谢媛、陈建安等10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在认缴过程中,激励对象柳经华、张良鑫放弃认购25,000股,长园集团向谢媛、陈建安等10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75,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因此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计1,475,000元,由谢媛、陈建安等102名激励对象按每股10.30元认购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5,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长园集团已收到谢媛、陈建安等102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额15,192,5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475,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7,089,700.00元。同时我们注意到,长园集团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90223460.00元,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大华验字[2015]00120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091,698,460.00元,股本1,091,698,460.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2015年12月18日,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授予不产生任何影响。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适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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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9日,在2015年-2018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776.96万元,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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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未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5110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属同一集团控制,董事卢伦女士回避表决。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董事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倪昭华女士、徐成斌先生属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6年1月7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511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2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02,86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1.51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79,999,987.6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6,772,000.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3,227,987.66。2015年8月10日,大华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781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48,0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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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和相关交易费用后,其中约30,000万元以增资方式给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剩余部分以委托贷款形式提供给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有利于促进标的资产的效益发挥,提升本次重组整合绩效。
经过审慎考虑,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运泰利智能装备科技园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泰利”)实施变更为由运泰利全资子公司珠海达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达明”)实施。
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提示
(一)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分析
“运泰利智能装备科技园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六路。珠海达明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运泰利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由于珠海达明的地理位置更有利于“运泰利智能装备科技园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为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运泰利智能装备科技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运泰利变更为珠海达明。珠海达明后续将进行更名并变更经营范围(具体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内容为准),原有软件业务将转移至运泰利的另一全资子公司珠海市携诚软件有限公司。
(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对部分项目的调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 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不会 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本次变更所涉及的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由公司、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保荐机构、银行共同订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该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三)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对该项目的调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 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本项目所面临的市场、管理、产能扩张等风险与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提示的风险仍然相同。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此外,针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提示如下:
审批风险。由于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项目建设、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将积极争取尽早完成与该项目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三、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监事会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无异议。同意前述变更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园集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长园集团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511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根据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运泰利智能装备科技园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实施变更为由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达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达明”)实施。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2015 年12月22日,公司、保荐机构,珠海达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大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大支行。
银行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大支行
账户名称:珠海达明软件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3220798833400001
截至公告日,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0元,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后,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将尽快支付项目款项至该募集资金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珠海达明为“乙方”,银行与保荐机构分别为“丙方”与“丁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忻健伟、孙小中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且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511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427.2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6年1月7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1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2014年12月25日,公司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6日,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5年1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550名激励对象2,150万份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1月7日。
5、2015年3月4日公司刊登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 2015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548人授予2,1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5年9月19日,公司根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价格为6.335元/股。
7、2015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卜永强、唐棠、余敏、杨庆伟、司慢曼、张雪平6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原激励对象卜永强、唐棠、余敏、杨庆伟、司慢曼、张雪平已获授的股份8.5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2015年10月29日完成注销。
8、2015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542名激励对象解锁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427.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月7日,授予价格为6.46元/股,公司向5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144.5股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条件
■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本次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20%。
三、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542名激励对象解锁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427.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9%。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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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6年1月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27.2万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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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全部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锁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可以实施本次解锁股票。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5114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后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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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六条及第十九条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5115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月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7日
至2016年1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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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5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1月4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传真登记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4日),公司接受股东大会现场登记。
2、登记地点: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科苑大道长园新材料港6栋5楼 证券法律部;邮政编码:518057
3、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到本公司证券法律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件应注明“拟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会议咨询部门:本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传 真:0755-26717828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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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5116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为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表决,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监事会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无异议。同意前述变更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54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4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427.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