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9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1栋6楼宝鹰文化大讲堂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古少波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5,193,96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4.954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2,611,02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3.957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582,94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9962%。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582,94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9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582,94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996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中期票据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85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2%;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6,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257%;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2%;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2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发行短期融资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85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2%;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6,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257%;反对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2%;弃权19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吴传娇、任理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