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中南重工 公告编号:2015-112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4日-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少忠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257,814,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48,869,00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6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8,945,959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109%。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7,813,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94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审议结果: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7,813,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94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审议结果: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7,813,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94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审议结果: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7,813,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8,944,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5%;反对票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5%;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审议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