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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零七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零七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零七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零七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协议、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作出其他补偿安排,亦不存在对零七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有股票交易的前6个月内(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停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零七股份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卓婷的买卖情况详见“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全新好的监事陈卓婷持有零七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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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有股票交易的前6个月内(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停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零七股份上市交易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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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交易记录,田为民于2015年4月23日卖出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零,其后未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唐端阳于2015年4月8日卖出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后,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零,其后未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针对上述股票买入情况,陈卓婷、唐端阳、田为民分别说明如下:“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买卖零七股份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基于零七股份的公开信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不属于内幕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有股票交易的前6个月内(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11月22日期间停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零七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全新好成立于2015年6月2日,由于设立未满三年,无法提供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全新好截止2015年11月30日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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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为全新好截至2015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吴日松
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 锋 陈 旸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苏 欣
投资银行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蔚和 陈 勇
陈 楠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法律意见书
13、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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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
吴日松
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