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2版)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十、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300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 沪深300 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十二、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十三、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资主题以及投资主题的配置比例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建议、金融工程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十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5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无

5、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内未获得因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的权证,无主动投资的权证。

(6)本报告期末权证持有情况:无。

(7)本报告期内及本报告期末没有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8、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5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月3日刊登的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内容均进行了更新;

4、在“九、基金的投资”,对基金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5、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